发布日期:2023-06-19
一、出台目的
一是与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如企业孵化期限的新规定等;二是盘活火炬园区闲置厂房,提升厂房利用效率;三是对部分孵化到期企业进行妥善安置;四是创业服务中心已委托河南汇融通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不再适用本运营管理办法。
二、文件解释
(一)将《新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8〕172号)、《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企业发展的办法(试行)》(新开〔2018〕173号)合并为《新乡高新区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新增条款:一是增加其他类型需要入住园区的企业,含园区必要配套的商业企业。二是区科学技术局可根据入园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装修期。三是科学技术局可结合市场租赁价格及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7折的房租优惠。
(三)调整条款:一是将“有效期内的超孵化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单位面积税收达到一定标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核定标准)的超孵化期企业”统一调整为“继续培育企业”。二是将“入驻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调整为“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三是将孵化毕业条件“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调整为“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了“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条款,同时将“同时满足以上两条的,准予毕业”调整为“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准予毕业”。
(四)删除条款:一是删除原政策中职能分工相关内容。二是删除原政策中创业服务中心相关内容。
(五)衔接条款:第十六条提出自本办法发布前的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孵化奖励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直至孵化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