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25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2020年7月,新乡高新区印发《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新开〔2020〕63号)(以下简称《细则》)。为帮助驻区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细则》中的科技金融政策措施,新乡高新区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形成了相关政策解读,供查阅。
一、《细则》支持的对象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孵化资金管理团队。
二、享受《细则》奖励支持的必要条件
(一)开展“科技贷”业务
根据《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8〕243号)文件要求,银行与新乡高新区签订“科技贷”业务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完成对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放款事项。
(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银行须与新乡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不包含科技贷),并对区内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完成放款事项,且原则上要求贷款企业抵质押物估值不得超出总贷款额,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投资区内创新主体和科技项目
运营管理区财政参股或注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孵化资金,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且在评估周期内获得投资收益。
三、《细则》奖励如何兑现
(一)科技贷
1.科技信贷准备金存入
新乡高新区首先在合作银行开设科技信贷准备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银行完成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放款后,新乡高新区向专户存入1/10贷款额度的科技信贷准备金。
2.贷款损失补偿
企业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银行向新乡高新区提出补偿申请。待新乡高新区审定后,通知合作银行处理。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新乡高新区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当企业贷款出现损失后,按贷款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偿:
1.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50%以上的,对银行该笔贷款实际损失补偿50%,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对银行该笔贷款实际损失补偿30%,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基金与资金运营管理
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孵化资金
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完成后,按照区财政投资收益超出同期LPR利息收益部分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奖励。
2.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
对用于投资区内初创期(成立不满2年)科技型企业的基金,按区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100%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