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0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
现将《高新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高新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区管委会是应对高新区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的主体。
2组织指挥机制
2.1高新区组织指挥体系
高新区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前方指挥部组成。区指挥部在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区社会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区社会事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党政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关堤乡政府、振中街道办事处、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应对发生在本区的地震灾害,接受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前方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根据预警信息做好避难群众迁移。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区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受灾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
2.1.2前方指挥部
当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前方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
2.2乡级组织指挥体系
关堤乡、振中街道可参照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
2.3指挥协调
2.3.1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下一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现场指挥
省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市、区)前方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市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市、区)政府的前方指挥部纳入市级前方指挥部。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协同联动
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跨区域响应
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辖区内的,由我区负责,涉及辖区外的行政区域的,报请市指挥部。
3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请求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市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支援,派出现场监测、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等人员,指导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 |||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 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发生7.0级以上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 地震灾害
|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 地震灾害
|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新乡市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 地震灾害
|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Ⅳ级 | 区指挥部 |
3.6先期处置
高新区发生地震灾害后,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响应,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立即、实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灾情和震情。市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我区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地震监测预报
新乡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推进地震预警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地震预警体系。市防震减灾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我区根据预报意见按照权限多渠道发布临震预报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预防措施
4.2.1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我区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尤其是对活断层穿过的地段开展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2.2预报区预防措施
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以及地球物理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工作。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和监测,平息谣传、误传。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全区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5.1.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行业主管部门赶赴受灾区域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社会事务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我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区内水利设施,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赴受灾区域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管委会会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高新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1.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1)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全区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5.2.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行业主管部门赶赴受灾区域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社会事务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我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区内水利设施,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赴受灾区域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管委会会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高新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2.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全区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区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区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指挥部。
5.3.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3.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行业主管部门赶赴受灾区域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社会事务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我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区内水利设施,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赴受灾区域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管委会会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高新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3.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4.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4.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全区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2)区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4.3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4.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行业主管部门赶赴受灾区域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指导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社会事务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我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区内水利设施,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赴受灾区域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管委会会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高新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4.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区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发生后,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区管委会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区本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区管委会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与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公安分局、区社会事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关堤乡政府、振中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配合市应急局做好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及关堤乡、振中街道的高效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我区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演练、培训与宣传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社会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区指挥部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单位。视情况启动区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
8.2非天然地震事件
当我区发生非天然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
8.3地震传言事件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管委会组织高新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8.4相邻区县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县、邻区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编制。预案实施后,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乡、街道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