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高卫传罚决〔2024〕01号

发布日期:2024-01-29

当事人:高新石保军诊所,(地址: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金谷阳光地带a5号楼东3单元11层31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石保军,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3569830695,身份证号:41052119780112401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9H8BYE641070017D2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医疗废物,治疗室感染性医疗废物容器内存放有已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头。

以上事实有:1、高新石保军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2、高新石保军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3、2024年1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一页);4、2024年1月12日对石保军的《询问笔录》(一份一页);5、石保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6、证据照片(一份一页)。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2、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对你诊所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202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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