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2
新乡市萧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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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大里村193号
法人代表:李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1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4〕5号),决定于2024年1月10日12时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承包的油漆喷涂工序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应为使用水性油漆。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船、平健强协同生态环境部督察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的油漆喷涂工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1月10日13时2分存在对吊臂构件进行喷漆现象,根据你公司涂漆包装要求,吊臂构件需要使用油性漆为原辅材料,该行为未按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违反了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设备油漆喷涂承包协议1份共3页、环评批复、验收文件1份共5页、排污许可信息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共2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委托书2份共2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1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严格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停限产。
2024年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油漆喷涂工序停产,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月2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4〕5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吊臂构件进行喷漆,未按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类”中“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2年内同类行为第一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数: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数: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0000 | 200000 | 3 | 5 | 1 | 1 | 1 | 2 | 1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58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开户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三楼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西二楼企业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