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15
新乡市新科力电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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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高新区高新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6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4日18时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级响应)。你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清单应为电池生产线停产。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延伟、王船协同生态环境部督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5号、7号电池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按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违反了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响应)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环评批复、验收文件1份共2页、排污许可信息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1环责改字〔202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严格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停限产。
2023年12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5号、7号电池生产线停产,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4〕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5号、7号电池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类”中“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红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2年内同类行为第一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数: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数: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2,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0000 | 200000 | 5 | 5 | 1 | 1 | 2 | 2 | 1 |
20000+(200000-20000)x[(5/5)2+(12+12+22+22+12)/(52x5)]x50%=1179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拾壹万柒仟玖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1179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开户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三楼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西二楼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