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71环罚决字〔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12-13


豫0771环罚决字〔2023〕2号


陈博

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01020036          

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西关南街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30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船、平健强对新乡市汇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柴油叉车进行装货操作,环保统一编码为:3-GG110096,机械型号为:CPC45RG53,该柴油叉车为当事人陈博使用,经环联检测有限公司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检验法检测,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最大值为3.94m-1。排放限值为0.50m-1,以上检测结果已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同条例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烟烟度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等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 年12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71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使用的柴油叉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达标排放,且尾气达标之前不得使用。

 2023年12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环保统一编码为:3-GG110096,机械型号为:CPC45RG53的柴油叉车尾气排放检测已合格。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1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3〕2号)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使用的柴油叉车尾气排放超标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N):5000,

1、首要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判定标准:1台,裁量等级为1;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不涉及;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不涉及;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已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5000

20000

1

4

1

1

1

1

截图-2023年12月13日 15时30分21秒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的柴油叉车尾气排放超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 ;                          

2.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企业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3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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