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高综监察罚决字〔2023〕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3-03-17

当事人:河南龙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公村社区7号楼2单元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职务:公司负责人                  

我局于2023年 3月3日对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包新乡市蓝堡湾七期二标段27号楼爬架搭设项目中,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贺俊峰等五名工人工资5.5万元,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拒不执行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高综执劳监察令字〔2023〕第006号法律文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户名: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3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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