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9
当事人:新乡市明德新浦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30-31号楼3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 职务:执行董事
我局于2022年 8月1日对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金域蓝湾项目中,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拒不执行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高综执劳监察令字〔2022〕第024号法律文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