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31


                             0771环罚决字20225

新乡市一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3XCEQF4Q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静泉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攀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2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正常执法人员刘延伟、王船对新乡市一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台账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记录(台账不实、混乱、缺少2022 年上半年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未标注年份)。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2 年1月1日和2022年6月 30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内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 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环罚告字〔2022〕6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诉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875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 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 账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西二楼生态环境科 209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 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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