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豫0771环罚决字〔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9-13

新乡市振威筛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6450473N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24 日,高新区 生态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人员刘延伟、王船对新乡市振威 筛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车间内存放喷漆件,现场有空压机、喷枪、7 桶油漆(桶 /20kg)及稀料,地面有多处喷漆痕迹,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1 环罚告字〔2022〕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 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 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式:69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4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乡市振威筛分机械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 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 账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西楼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 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2 年 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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