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豫0771环罚决字〔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7-04

新乡市天捷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83197083P

地址:朗公庙镇赵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刘延伟、平健强通过“双随机”推送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赵堤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230 吨增强塑料项目,实际生产线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 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生产线、生产设备超 30%的照片、录像;相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71 环罚告字〔2022〕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738,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74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944,代入公式:1944 = 748 + ( 3738 - 748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944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在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赵 堤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230 吨增强塑料项目,实际生产线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罚款 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 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 账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请持银行受理 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送至 生态环境科 209 房间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 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30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