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开综执城罚决字〔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4-27

新乡市高新区焦点美食坊

法定代表人:冯强

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5H6KN37

地址:化工路19号街坊港立1号楼1层营业房东数第11号

2022年4月12日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高新区化工路成祥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南滋溜溜铁锅焖面门店进行巡查,经查该店露天烧烤,无任何净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我局于20224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开综执城罚先告字20223),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焦点美食坊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2427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