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开综执建罚决字〔2022〕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2-03-21

当事人:新乡市建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建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树新

(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239号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本市高新区牧野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建设的红旗区公务员小区北区1#楼、北区6#楼、北区7#楼、北区8#楼、南区1#楼、南区3#楼、南区6#楼、南区7#楼,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高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关于红旗区公务员小区违法建设情况的函》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建设的北区1#楼、北区6#楼、北区7#楼、北区8#楼、南区7#楼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南区1#楼、南区6#楼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南区3#楼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97388.24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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