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1-12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2〕2号

  奚丽娟:

  身份证号码:4107**********1287

  地址:河南省封丘县******村***组

  2021年12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海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新乡心连心建业尊府(一标)新乡市建宇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施工现场有一辆型号为CLG830的装载机,该装载机为江苏柳工牌,出厂日期2015年2月1日,发动机型号6A3-22,编号CNFCG20669060002。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使用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11.9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1.61m-1,该机械尾气排放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告字〔2022〕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奚丽娟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37—****,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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