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16
李广营:
身份证号码:410726********0812
地址: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
2021年11月4日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海河路向东过107,南湖公园东侧新乡心连心建业尊府项目工地职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李广营所承包的食堂后厨灶具上方无集气罩,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存在油烟直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听)告字〔2021〕116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李广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37—****,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