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15号

发布日期:2021-11-18

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YH5D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园***-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

2021年11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振中街与道清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西台头安置区(一期)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施工现场有一辆型号为LG833NG的装载机,该装载机为龙工牌,出厂日期2021年06月07日,发动机型号WP6G125E332,编号CNFCG3000583000015000003。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使用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 ,该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值为1.30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0.50m-1,该机械尾气排放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告字〔2021〕115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37—****,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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