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09号

发布日期:2021-10-13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09号

  新乡县朗公庙金晟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行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79FQ14N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南固军村381号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新二街与柳青路交叉口西南角同信新著工地进行现场勘察,新乡县朗公庙金晟建筑工程施工队施工区域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未覆盖,硬化道路浮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定为“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告字〔2021〕109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规划,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时间判定标准:不满1个月。

  经过裁量计算及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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