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08号

发布日期:2021-10-13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08号

  刘得海无名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得海

  身份证号码:410721197409284538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庄村214号

  2021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乡市关堤乡刘庄村的检查中发现,刘得海无名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单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为5。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刘得海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2786.1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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