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11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不予罚决字【2021】1号
新乡市容江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793GF2G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一号中关村e谷(新乡)科技创新基地5层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3日09时06分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对河南德源净化装备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第三方承包公司新乡市容江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焊接工序正在作业,在焊接过程中有一台焊位未配备焊烟收集处理装置,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烟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焊接烟尘未有效收集且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不超过3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属首次发现,责令改正,整改后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整改后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五日之内提交整改报告,逾期后视你(单位)拒绝整改,根据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