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09
(新开)应急罚〔2021〕01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省羽蝶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道清路37号3号楼2单元1号
邮政编码: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培培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37392883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新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1年8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