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09
(新开)应急罚〔2021〕014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圣达风机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刘庄村东邮政编码: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朋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7380487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现场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新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1年8月15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