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012号

发布日期:2021-10-09

  (新开)应急罚〔2021〕012号

  被处罚单位: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厂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南环路东段(白马工业园7号)邮政编码: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成职务:生产经理联系电话18639092636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厂现场发现多处地方存有气瓶,但只有两处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探头且报警探头不具有声光报警功能。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新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1年7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