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0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开)应急罚〔2021〕011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振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柳青路与新二街交叉口西南角邮政编码: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魁职务:生产经理联系电话:13938703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账号41011552710050001137-0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新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1年6月3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