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06号

发布日期:2021-09-30

  新乡长久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桂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6719808F

  地址:新乡市和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和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新乡长久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该公司喷漆房正在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有3根UV光氧灯管损坏,存在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治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定为“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告字〔2021〕10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裁量等级为2。

  2、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过裁量计算及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0.7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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