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 64 号

发布日期:2021-07-06

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 64 号

       当事人: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努力
      (地址):新飞大道与南环交叉口(三合汽车广场内)
       本机关于20215月28日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4月29日,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高新区新飞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三合汽车广场内,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东风小康4S店存在维修车间内治污设备的运行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 6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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