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7
李延河:
身份证号码:4107231919680110443X
地址:辉县市常村镇罗池村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5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至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车主李延河车辆(豫GF6575)正在运输废料,该车辆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未安装尿素罐);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高新罚先告字〔2021〕56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李延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