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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50号

发布日期:2021-06-02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 50 号

当事人:河南省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河南省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忠贵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新原路与孟姜女河交叉口向西700米

  本机关于2021年 5月6日对河南省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喷塑生产线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1年3月29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喷塑生产线,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 5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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