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2
当事人:赵鸿喜
身份证号: 410711197810250091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后河头村609号
本机关于 2021年4月13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赵鸿喜在丰华街新飞电器厂区进行拆迁作业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尾气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金伍仟元(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