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2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45号
当事人:李学锋
身份证号: 410781198311263115
地址:河南省卫辉市柳庄乡八里庄村1号附86号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李学锋在华兰大道4号院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金伍仟元(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