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 53 号

发布日期:2021-06-02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 53 号

当事人:新乡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强

(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南环交叉口三合汽车广场A区3号

  本机关于2021年 5月21日对新乡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在2021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组督查过程中,新乡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利汽车销售服务站修理车间喷漆房内对维修车辆进行喷漆时,治污设施未正常开启,存在无组织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督[2021]37号)督办函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400元(柒仟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 5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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