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33号

发布日期:2021-04-20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33号
新乡市开发区新川味菜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秀云  委托人:毕胜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92601003210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南段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日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新乡市开发区新川味菜馆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油烟净化器集烟罩未清洗,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金陆仟元(6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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