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4号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14号
芦骞:
身份证号码:410711198709099037
地址:高新区新飞大道与德源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机关于2021年0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芦骞食堂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由于长时间未清理维护已不能正常使用,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有效处理,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6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