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1-08
新开〔2019〕170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5日
新乡高新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业健康发展,吸引更多资本集聚,推动新乡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新乡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金融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高新区内基金募集单位及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
第二条 私募金融机构享受奖励办法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及个人,需向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高新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二、私募金融机构奖励
第四条 对落户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投资高新区企业或项目基金规模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按照基金奖励金额的30%对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购房屋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房租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获利年度起,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投资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前5年给予100%等额奖励,后5年给予50%等额奖励;投资于高新区外的企业或项目,按其投资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前5年给予80%等额奖励,后5年给予40%等额奖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获利年度起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前5年给予100%等额奖励,后5年给予50%等额奖励。
三、基金募集单位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于企业引进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际投入本企业金额的0.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基金人才奖励
第八条 给予每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5名高级管理人员名额,按照其上一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留区部分的100%等额奖励至个人,每人最高150万元,奖励期限5年。如果入职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五、其它事项
第九条 私募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私募金融机构应接受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奖励或补偿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由高新区财政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需扣除区财政出资部分,再享受本办法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机构及单位(企业),应承诺获得首次奖励或补贴后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或进行撤销,否则无条件退还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