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0

新开2021〕118号

各部门,关堤乡、朗公庙镇、振中街道,有关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扎实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新乡高新区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0日        


新乡高新区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对标先进。引导各相关部门与国内先进地区对标对表,努力打造全市最优营商环境,确保在全省国家级功能区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方阵。

(二)突出重点。坚持把市场主体评价作为第一评价、市场主体感受作为第一感受,把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作为突破口,疏堵点、解难点,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三)注重实效。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和企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综合反映各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

二、考评对象

全区各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三、考评内容

(一)满意度调查评价(40分)

1.问卷调查(20分)。从每个部门办理过政务服务事项的新开办企业中随机抽取10家企业(样本总数少于10家的,抽取所有样本企业),通过纸质问卷邮寄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内容分为政策环境、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体外流转等4个方面问题,每个问题5分,满分为20分。每个问题分为“满意”、“不满意”2个等级,企业反映“满意”的得5分,“不满意”的不得分。计算公式为:企业打分总和÷受访企业个数=问卷调查得分。

2.电话回访(20分)。从各部门首席服务员分包的“四上”企业中,随机抽取10家企业(样本总数少于10家的,抽取所有样本企业),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热线电话进行回访,对分包责任部门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政策环境、服务态度、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方面,满分为20分。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和“不满意”3个等级,企业反映“非常满意”的得20分,“满意”的得10分,“不满意”的不得分。计算公式为:企业打分总和÷受访企业个数=电话回访得分。

3.对未在政务大厅设置窗口或本季度没有开展过政务服务的部门,满意度调查评价以电话回访首席服务员分包的“四上”企业的形式进行,满分为40分。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和“不满意”3个等级,企业反映“非常满意”的得40分,“满意”的得20分,“不满意”的不得分。计算公式为:企业打分总和÷受访企业个数=电话回访得分。

(二)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30分)

1.现场服务“一次一评”(20分)。服务对象在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事项后,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邀请服务对象进行评价,评价率满分为10分,其中评价率90%以上的得10分,80%以上的得8分,70%以上得7分,60%以上的得6分,其余的不得分;服务好评率满分为10分,其中好评率100%的得10分,90%以上的得9分,80%以上的得8分,70%以上得7分,60%以上的得6分,其余不得分。

2.网上服务“一事一评”(10分)。服务对象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事项后,根据提示进行自主评价,服务好评率满分为10分,其中好评率100%的得10分,90%以上的得9分,80%以上的得8分,70%以上得7分,60%以上的得6分,其余不得分。

备注:“好差评”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等级,评价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统称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统称为“差评”。

(三)社会监督评价(15分)

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每季度由15名特邀监督员对各部门的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分值区间为0-15分。计算公式为:监督员打分总和÷监督员人数=监督评价得分。

(四)宣传工作评价(15分)

按照《新乡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新开营〔2020〕3号)规定,每季度对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进行考核排名,第1名得15分,第2名得14分,第3名得13分,以此类推,第15名得1分,15名以后不得分。

(五)加分事项(动态分数)

1.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广的相应部门分别加40分、10分、4分;被国家、省、市主流媒体宣传的,相应部门分别加20分、5分、2分。

2.严格执行《“一把手”进大厅体验办事流程》制度的部门,每季度加5分;对于超额完成的部门,在每年综合考评中,每多完成一次加1分。

3.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牵头部门的评价指标在国家级功能区中排名第1-6名的分别加30分、28分、26分、24分、22分、20分,第7-12名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13名以后的不加分。填报评价指标有配合部门的,配合部门按照牵头部门加分的一半进行加分。

没有评价指标填报任务的部门,按照企业满意度排名情况进行考评,企业满意度在全省国家级功能区中排名第1-6名的分别加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0分,第7-12名的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2分、1分,13名以后的不加分。

(六)减分事项(动态分数)

1.营商环境工作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一次分别减50分、30分、10分;被国家、省、市主流级媒体曝光的部门一次分别减25分、15分、5分。

2.被市场主体投诉到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纪检部门的,经查属实后,一次分别减20分、10分;通过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网站留言、“办不成事”反映专窗等形式反映有损营商环境的行为,经查属实后,所涉及的部门一次减10分。

3.未严格执行《“一把手”进大厅体验办事流程》制度的部门,每季度减5分。

4.未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办理事项未全部进驻政务大厅,存在体外流转的部门,发现一次减30分。

5.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不主动、不及时沟通协调,责任部门不配合、不支持的,发现一次,牵头部门减20分,责任部门减10分。

四、考评结果运用

1.成立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纪工委、组织和人事局配合的联合考评组,每季度考评通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考评结果与先进单位评选相结合,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与业务工作绩效相结合,考评事项列入部门KPI(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所占比例为业务工作绩效的10%,年终考评结果排名第1-3名的得10分,第4-6名的得8分,其余部门均得6分。

3.有关驻区单位的考评结果定期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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