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2

新开〔2020〕49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有关驻区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9日

新乡高新区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盘活城镇低效和僵尸企业用地,支持企业“退二进三”,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高新区主导产业搬迁升级改造,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参考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区管委会领导下,由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国有土地收购是指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根据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国有土地进行有偿购回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收购的范围包括:因规划调整变更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且符合收购条件的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五条 土地收购对象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以及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进行收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土地,不得适用本办法进行收购补偿:

  1.因公共利益(不含住宅和商服用地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

  2.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的土地;

  3.未按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土地和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

  第七条 国有土地收购由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采用货币补偿。收购方法可采用买断方式补偿或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原则上采用买断方式补偿,但经认定符合高新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大数据四大主导产业,且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搬迁建设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可采用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第九条 买断方式补偿是按收购地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与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以及宗地范围内的其他合法必要设施评估价之和确定补偿基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确定补偿总价款。

  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是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

  第十条 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和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统一按照成交总价款的30%扣除。地上建筑物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应扣除建筑物评估现值。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采用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300万元/亩(含)以内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5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300-4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4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400-5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3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6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2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该部分不再补偿。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采用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300万元/亩(含)以内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4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300-4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3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400-5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2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6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1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该部分不再补偿。

  第十三条 采用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地上附属物(含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树木、地上及地下设施等)均不再补偿。

  第十四条 被收购地块按照新的规划,一部分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一部分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可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新规划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部分,按买断方式或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新规划为工矿仓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用地(含道路两侧绿地)、特殊用地部分,按收购地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与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以及宗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评估价之和进行补偿,不再增加20%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超过2年的(含2年,以收购宗地的初始登记时间为准),按买断方式补偿,不得采用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方式收购。

  第十六条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无偿收回的划拨用地,不得适用本办法进行收购补偿。

  第十七条 对具备收购条件的宗地,拟定收购方案提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规定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库中抽取。土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提交区城建业务会议审定。地上不动产有产权证书的,按产权证书认定,无产权证书的或需增加补偿内容的,由区城建业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部分收购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需按程序对土地闲置原因进行依法认定,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未处置的闲置土地,不得进行收购;因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本办法买断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补偿的方式进行有偿收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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