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3
新开〔2019〕151号
签发人:刘培章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在接到王登喜同志在《律师调解建议函》的批示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区社会治理委员会、关堤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管委会代理律师,迅速对李兴银(关堤乡东台头村南街63号房屋)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和《关于新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294号)的要求,2003年下半年对新飞大道(化工路至107国道)两侧进行拆迁,关堤乡东台头村南街63号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
涉及关堤乡东台头村民的拆迁标准是依据《新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新政〔1993〕229号)进行的。新乡高新区管委会于2001年7月和2003年11月两次与东台头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已经补偿到位。2003年9月28日,李兴银(关堤乡东台头村南街63号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亲笔签名同意。
之后李兴银认为赔偿不合理,要求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和兑换商业营业房,自2009年起多次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进行补偿,经过区、市、省三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复核,认为:李兴银(关堤乡东台头村南街63号房屋)该宗土地原属于东台头村集体土地,2001年6月20日,国土资源部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将包括李兴银老宅基地在内的东台头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土资函〔2004〕294号)。我国现阶段对征地补偿工作实行的是依据不同的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根据调查的有关事实和依据,李兴银被拆除的房屋应按照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诉求,均不予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7日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终结意见:如信访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而后,李兴银继续通过诉讼途径提出赔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李兴银诉讼请求。时至今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一直积极对李兴银进行政策宣讲及安抚,在此期间李兴银多次向高新区管委会借款,在了解到李兴银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共借款给李兴银142000元。
目前,我区相关部门仍在积极处理李兴银事宜,并与其委托律师进行沟通,保障东台头村民李兴银的合法权益,力争早日化解这起矛盾纠纷。
特此报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1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豫政信复〔2010〕31号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