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0

新开〔2019〕143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有关派驻机构:

  现将《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7日

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19〕16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各类低效用地(以下简称“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

  一、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清理。对全区已供应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理。

  二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宗地现状、产生原因,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是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制定处置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二、清理对象和工作方法

  清理对象:全区已供应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重点是工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

  工作方法:全面查阅我区备案项目台账、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土地报批、征收、供应台帐,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用地清理,彻底查清项目投资备案、落实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开发建设、土地产出等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逐宗查阅供地台账,逐宗清理;对于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取的信息,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进行清理。

  三、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供”: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建设或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

  (三)“用而未尽”:指单个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约定的建设期期满,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3,但未按照规划方案竣工的土地。

  (四)“建而未投”:指单个项目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按照规划方案竣工,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要求;或者厂房属于闲置状态,未按约定时间投入生产;或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连续停产满2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投而未达标”:指单个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实现竣工投产,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虽符合要求,但项目亩均产出、亩产税收等经济指标未达到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约定标准。

  四、处置方法

  (一)客观原因造成“五未”土地的

  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竣工等“五未”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非自身原因情况说明(报告),并附造成该原因的有关部门或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牵头单位证明后,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1.因区管委会或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导致开、竣工延期的;

  2.因周边居民、农民对地块开发建设有异议等信访原因,经区管委会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同意对规划方案、建设方案调整导致开、竣工延期的;

  3.因司法查封、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导致开、竣工延期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导致开、竣工延期的;

  5.其他经区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明确意见的。

  (二)自身原因造成“五未”土地的

  1.对“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未完成土地征收补偿的,要加大征收补偿工作力度,尽快完结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已完结土地补偿手续的,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尽早实施土地供应;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可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重新安排项目;对供地前置手续不全的,要组织协调,提高审批效率;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未供即用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公开出让。

  2.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

  (1)造成违约但未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满一年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按照约定追缴企业逾期开工违约金,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建设手续办理进度,督促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帮助用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造成土地闲置的。未经批准,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照规定征收闲置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司法冻结、查封的除外)。土地设有抵押的,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

  (三)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土地的处置

  1.限期增资扩能。对未达到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等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等相关指标要求的,签订补充合同,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

  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可重新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

  2.整合优化改造。在保持工业用途不变前提下,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及厂房采取合资、合作、租赁经营、作价入股、企业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改造,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提高企业产值。

  3.追究违约责任。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设时间等指标达不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或日期的,依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约。

  投资协议(入区协议、招商协议等)牵头部门对确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土地使用权人,允许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后,与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必须明确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且约定新的竣工时间。

  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对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开、竣工违约责任不再追究;未能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的,届时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同时严格按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4.收购储备。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建设用地,可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5.依法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6.协议置换。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对新的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督促其尽快开工建设。

  五、制约措施

  对列入“五未”土地处置的企业,未按要求接受处理和土地处置的,采取以下制约措施,直到整改到位。

  (一)暂停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暂停兑现既有节能改造资金等除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之外的各类补贴等。

  (三)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得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

  (四)抄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该企业也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

  六、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时间为2019年8月至11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8月1日至8月10日)。整理历年土地供应台帐和招商协议,制作相关工作表册。区管委会成立清理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广泛宣传。

  (二)摸底调查(8月11日至9月10日)。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全面查阅已供用地资料,实地逐宗调查核实,按类型登记造册、分类汇总,建立台帐,区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服务业促进局分别按现有工业制造类企业、科技类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逐宗调查核实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单位建议,对每宗用地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三)确定处置方案(9月11日至9月25日)。区管委会清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逐宗研究处置意见,形成处置方案。

  (四)实施处置(9月26日至11月15日)。处置方案由区管委会按照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对处置完毕的“五未”土地,要在台账上做好记载,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五)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1月30日)。总结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工作经验,全面建立“五未”土地日常监管系统,完善动态跟踪监管制度,建立防止闲置和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区管委会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

  (二)实事求是,强化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

  (三)强化配合,明确分工。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是此次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并负责“五未”土地的处置;区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服务业促进局负责提供招商协议,并对现有工业制造类企业、科技类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采用“限期增资扩能”“整合优化改造”进行处置。其他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附件: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新乡高新区“五未”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各类低效用地)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海潮 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志勇 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耿红伟 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

      朱芳龙 区纪工委副书记

      杜  辉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侯世鑫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石  应 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

      刘玉平 南环公安分局局长

      李  新 区税务局局长

      姚  雷 区工商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耿红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辉、侯世鑫、石应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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