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10
新开〔2019〕127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9日
新乡高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高新区师资力量不足和人员编制短缺的突出矛盾,确保优秀教师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促进高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高新区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区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合同制教师,包括2018年招聘的合同制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全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参照在编教师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合同制教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保障经费;
(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依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笔试、面试、聘用结果予以公示。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被聘用教师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即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第八条 试用期满,由学校对教师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报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后,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按新乡高新区编制内教师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两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
第十条 参照编制内教师标准向合同制教师所在学校拨付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合同制教师加入学校工会组织,参与工会活动,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的工会福利待遇,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一条 合同制教师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15%)的合同制教师给予每月1000元的奖励金,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给予每月500元奖励金,奖励金每年度发放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在高新区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后,从次年元月起,执行岗位补贴100元/月。按自然年度,每增加一年,岗位补贴增加100元/月,满十年及以上者按1000元/月执行。岗位补贴计入月工资按月发放。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宏观调控、单位自主、上级监管的总体思路,实行合同制教师竞聘上岗,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岗位管理办法,调动合同制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合同制教师可以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教师交流。
第五章 职称晋升及聘任
第十五条 初级职称由高新区人力资源部进行评审。中、高级职称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合同制教师,根据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要求,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规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岗位聘任:合同制教师试用期满后,参照在编教师岗位比例设置,由所在学校根据教师任职资格,按照竞聘上岗的管理办法自主进行岗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岗位聘任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合同制教师协商续聘或解聘事宜,并报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制教师在高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四)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教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考核应严格按照我区中小学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与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订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合同制教师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对年度考核结果、处分等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对合同制教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