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推动双创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7

新开〔2019〕94号

各有关部门:

  《新乡高新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推动双创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0日

新乡高新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推动双创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在总结现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经验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支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成功申报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予以支持。每个开发区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0.5亿元的标准,分三年安排。其中:第一年拨付0.25亿元;第二年根据工作实施成效予以拨付,最高补助0.15亿元;第三年根据最终绩效进行奖励,最高奖励0.1亿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乡高新区作为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成功申报单位,为推动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在双创升级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向,规范资金使用途径,根据《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等规定,结合《新乡高新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推动双创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是以新乡高新区火炬园、创业服务中心、大数据产业园、氢能产业园为主要承接载体,包含其他在新乡高新区内注册的国家、省、市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或机构(公共服务体系)、产业联盟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依据《实施方案》,围绕双创工作,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工资福利、本级财政平衡预算。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是基于价值管理,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专业投资管理团队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以资本融通为主的孵化服务平台。引导双创载体构建“建设运营主体”与“创新创业主体”互利共赢的市场化机制,鼓励双方通过生产融通、股权融合、品牌嫁接等方式实现共创共享、共生共赢,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1.对于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与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2.对于优化升级现有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双创服务的企业与平台给予适当补助。

  (二)创新创业空间建设

  对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新创业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1.以奖补方式支持各类创新创业空间载体建设。

  2.以奖补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空间,用于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创新创业。

  (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给予奖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1.对企业科技创新、资质提升、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商标和质量体系建设等进行奖补。

  2.对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现创新发展的企业进行奖补。

  (四)创新创业人才引培

  采取多种途径吸引和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精尖缺”人才(团队)带尖端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新乡高新区创新创业,进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1.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给予奖补。

  2.对人才平台建设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等。

  第五条 其他未列明有利于推动双创升级工作的支撑项目参照新乡高新区“一事一议”相关办法执行,需要公示的支出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新乡高新区双创协调领导小组进行统筹管理。载体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一)项目征集及受理。载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征集、初审,其他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征集、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合规性、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

  (二)项目资金的审批。载体主管部门或项目征集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提出资金使用议题报送至新乡高新区双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双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在高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资金的拨付。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载体主管部门或项目征集部门完善支付手续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双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七条 符合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适合本办法的项目应优先使用本资金予以安排。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相应申报材料,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已取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强化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分工。火炬园、创业服务中心由科学技术局落实监管责任;大数据产业园由服务业促进局落实监管责任;氢能产业园由新乡高发氢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并接受产业园主管部门监管。双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通报各载体的项目征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高新区双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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