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25
新开〔2019〕64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
现将《新乡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3日
新乡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部署,按照《新乡市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发〔2017〕29号)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尊重历史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三)程序规范
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遇到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
5.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接纳的人员;
6.因政策性原因,通过户籍迁移进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其他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人员。
(二)资格保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保留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2.原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3.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资格丧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丧失成员资格:
1.已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员;
2.已依法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
4.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取得城镇居民户口,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6.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
7.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四)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对未婚或者已婚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于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因婚姻关系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分得宅基地、承包地,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后又不愿放弃的,认定具有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没有宅基地、承包地的,则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操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界定的目的意义,明确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二)摸底登记
填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三)制定方案
根据摸底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召开会议,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村成员界定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七天,并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入户确认
根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五)审核公示
确定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七天。
(六)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关堤乡要抽调专门人员,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政策业务培训,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要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
五、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