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5

新开〔2019〕47号

各有关部门:

  《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3日

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化解银行业信贷风险和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应急转贷资金规范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区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由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并开设专户运作。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申请,封闭运行。

  (二)银行申请使用单笔应急转贷额度不超过其客户该笔还款金额的80%;单笔申请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确需超过3000万元,由合作金融机构报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仅用于签订主办银行协议的注册地在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 承办机构

  第四条 成立“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服务业促进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措应急转贷资金;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应急转贷业务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五条 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借、回收等日常工作,在银行开设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六条 驻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书》后,可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向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

  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定用款额度,通知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手续办理。合作银行在用款前两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到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转账手续:

  (一)《合作银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承诺书》;

  (二)原贷款合同、借据原件和贷款进账单、利息凭证复印件、授信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

  (三)企业自筹不低于20%到期贷款的银行进账单;

  (四)《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转账。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账户办理手续。

  第十条 使用时限及费用。合作银行应在应急转贷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资金转回新乡高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应急转贷资金3日内免费使用。超过3日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每日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的0.5‰收取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费。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5日,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的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提请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减少或转出在该合作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媒体曝光,并对其不诚信情况向其上级银行和市人行、银监分局通报;

  (四)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办法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每季度至少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向区党工委会议汇报。

  附件: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乡高新区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志勇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闫凤山 区财政局局长

    石  应 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

    杜  辉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侯世鑫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闫凤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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