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5

新开〔2018〕251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有关驻区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中旬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假冒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收缴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处理一批“山寨”食品商标侵权案件,移送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氛围,在2019年春节前,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发动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食品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品类: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

  (三)重点违法违规情形: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信息);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超过保质期等。

  三、整治措施

  (一)迅速开展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大检查,集中收缴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针对重点品类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看是否存在重点违法违规情形。发现问题隐患,要进一步核查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索证索票是否到位、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生产经营记录是否健全。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切实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关堤乡负责)

  (二)开展农村食品商标大保护,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要在商标注册工作中从严把握食品类商标审查标准,严厉打击恶意抢注、模仿食品类高知名度商标行为。依法打击、规范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侵权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科学技术局、关堤乡负责)

  (三)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大追查,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涉嫌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区社会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南环公安分局、关堤乡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农村综合治理大行动,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村两委”实施网格化管理,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作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共治。要设立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开展群防群治。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委会张贴12315、12331、12365等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将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区社会事务局、服务业促进局、关堤乡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食品知识和法律标准大培训,增强守法生产经营和安全消费意识。加大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教育管理,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强化农村食品生产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发展培育符合农村需求的质优价廉食品品牌。引导经营者从合法合规渠道进货,严格落实食品进销货把关责任和义务。组织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区社会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服务业促进局、关堤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成立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成员单位要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中下旬)

  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培训,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治理行动,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检查督促阶段(2019年1月)

  区管委会将组织开展检查督导活动,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我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把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务求工作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要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劣食品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整治信息报送制度,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6日前分别向领导小组报送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见附件2),2019年1月26日报送本部门农村假冒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联 系 人:康 青

  联系电话:0373-3539876;13462368878

  邮箱地址:gxqnb2009@163.com

  附件:
  1.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领 导 小 组

  组  长:刘培章 区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赵文良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

  成  员:刘  强 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

      史玉华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姚  雷 区工商分局局长

      穆  东 区质监分局局长

      冯耀武 区食药监分局局长

      张孟千 关堤乡党委书记

      乔玉庆 南环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洪亮 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

      张吉阳 关堤乡人民政府常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会事务局,张洪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新乡高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类别 单位 数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3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  
4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5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公斤  
6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7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8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9 吊销营业执照  
10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11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12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万元  
13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万元  
14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15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万元  
16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17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18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19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20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  
21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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