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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4

新开〔2018〕234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5日

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新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新教幼〔2015〕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三)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区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城市地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地区不少于3个班,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园舍建筑安全保持完好,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定期更新。

  3.幼儿园办园批文和办园证件(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自办园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有校车的幼儿园,校车需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备案。

  (二)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由区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新乡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印发的《新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新发改收费〔2013〕353号)执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群体核定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同期执行标准上上浮20%,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三)保育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无虐童、体罚儿童现象。

  (四)教职工配备

  教职工应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五)教师待遇

  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最低的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六)财务管理

  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幼儿园必须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要求

  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

  1.申报主体:凡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均可向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进行申报(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1)。

  2.申报时间:每年1月--3月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时间。

  3.认定时间: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4月底前对申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达认定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认定职责: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协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认定(认定指标见附件2),并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新乡市教育局在收到高新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高新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为高新区认定数的10%。市级抽评结果与区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6月份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日常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一)认定时限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三年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向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申请复核审验,复验合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复验不合格的,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期满三年后2个月内未向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申请复验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制度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挂于园门显著位置,园内设置固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栏”,让群众知情和监督。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运用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四)财务管理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五)监督检查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违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要求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2.办园过程中,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停止拨付相应年度的补助经费(如已拨付,须予以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2.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指标

  3.新乡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案表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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