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09
各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
现将《新乡高新区关于规范领导干部签批公文事项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4日
新乡高新区关于规范领导干部签批公文事项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各类公文签批程序和标准,明确领导干部签批公文的责任,切实提升文件运转效率和执行效力,使公文签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领导干部签批公文事项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关堤乡和振中街道党(工)委、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应当体现公文审阅批办的政策性、严肃性、专业性和可行性等特点,遵循事物客观规律,明确批办指导意见,推动工作扎实有效落实、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公文签批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称原则。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应在其权力范围内进行,签批公文的行文关系、签批内容、语气措词等应与签批人身份和责任分工相称,高度负责地行使签批权力。
(二)时效原则。领导干部应准确、及时地批办公文,不相互推诿,不延误时限;可以由相关工作部门领导直接签批决定意见的公文,原则上不再递送上一级领导签批;切实杜绝公文“倒流”和“倒行文”,避免耗费工作精力和时间。
(三)科学原则。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应针对具体工作内容和明确事项,结合调查思考提炼的过程,科学反应指导意见,使签批意见严肃、审慎、可行。
第三章 公文签批种类
第六条 根据签批目的和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干部的签批可分为批示和批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公文的审签批示是对送批公文所表示的书面意见,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
(一)审批性批示。对下级请示、报告表示核批意见,对已初核过的公文进行最后审定,明确是否签署准发。
(二)督办性批示。对上级来文、情况反映、群众来信,以及其他途径反馈信息所提出的批办、转办或交办意见。
(三)指导性批示。在阅读某些公文和材料后,作出对全局或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按语或评论。
(四)商询性批示。对所批公文中一时难以定夺的问题或事项,提出征询、质疑或商洽的意见,以及需要会签会商的建议。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公文的批注是在阅读公文、书刊和资料时所批点的个人意见,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感受体会,具有学习研究价值,一般不作为实际指导依据,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一)诠释性批注。考证、核查所阅读公文中某一事项渊源及典故、术语、专用名词等所做的笔录,或是对所阅公文作出的个人解释。
(二)见解性批注。对所阅公文观点的评品、阐发或补充。
(三)说明性批注。对所阅公文作出的简要说明及注记。
第四章 公文签批规范
第九条 签署审批性批示时,批示人必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签批职权,发表与职务或职务分工相匹配的明确意见;批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符合中央相关政策要求和精神;批办意见应态度明朗确切,具有鲜明的指令性、操作性。
第十条 签署督办性批示时,批办事由应选择具有指导性、代表性的典型问题;批办对象应有明确指向,便于点名部门或单位受理落实;批示内容应有具体办理要求或时限,便于督办、催办和询复。
第十一条 签署商询性批示时,批办人应直接点题,抓准症结,理由充分,结合相关调查研判结果和工作重点进行批示,体现重新协商研究或会商的必要性。
第十二条 批办意见应语义明确详实,有据可循。领导干部在处理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或信函中,应避免出现模棱两可、规避取巧的辞令和措词,避免示不达意、发生歧义等,避免拖延往复、推诿扯皮,切实提高承办单位的执行落实效率。
第十三条 批办意见应简洁明了,精悍有力。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应杜绝空泛议论、冗长乏味,不宜空洞说教,力求批语简明生动、指示性强。
第十四条 批办意见应合规合体,慎重负责。领导干部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彩笔等,以防字迹褪变;必须将批办意见签在签批笺规定位置,不能随意随手签批,如需呈送上一级领导批示的,要在上方留出签批空间;必须规范格式、态度明确,避免出现圈批、划批等批办主体责任不明确现象,签批姓名俱全、时间详细,便于公文运转、查核和考证。
第十五条 公文签批应依据隶属关系,逐级批办。各部门拟以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稿,应先经办公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程序前置审核,符合上会条件并报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提交区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审议,再转入办文程序。
各部门起草的区党工委、管委会一般性文件代拟稿,应经本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制定说明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等资料,由部门分管区级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交办公室法规部门按程序审签办理。
代拟稿部门不得越级签批,不得将未经审核的文件稿直接呈送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第五章 公文签发形式
第十六条 区党工委公文由党工委书记签发,涉及区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工作的,由区党工委副书记审签后报区党工委书记签发;区管委会公文由管委会主任签发,涉及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作的,由管委会副主任审签后报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授权,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以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以“白头文件”形式印发的其他公文,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签批公文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