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09
各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印章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严格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0日
新乡高新区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章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规范公章使用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保管
1.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印章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用印审批
1.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对外材料、函件等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印章,须经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2)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文件,凭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的拟文签用印,并根据文件限定印发单位、印数用印。
(3)高新区内部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需经分管领导签字,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2.加盖管委会办公室公章,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字同意。
3.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的协议、合同等使用印章,除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外,还须经区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4.使用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领导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的,需经领导本人同意,并提供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情况说明”(注明事项原因、用途、日期等信息)。
5.高新区下属二级机构或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印章,如确需使用,要确保代表政府行为,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6.特殊情况亟需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而审批人外出无法审批签字的,应由审批人电话告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登记说明原因,先行用印,经办人负责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印章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用印要清晰、端正、美观。公文、函件上的印章要加盖在文末,做到“骑年盖月”。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用印。
2.使用印章(印发的公文、函件除外)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由经办人逐项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内容摘要、用印个数、留存材料(复印件或签批件)、审批人、经办人等信息。
3.出具的各类函件、介绍信,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保留存根备查;介绍信开出后未使用的,应交还印章管理人员贴在存根上。
4.印章使用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必须注明“代章”二字。
5.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管委会办公室内使用印章,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报请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及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非法用印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非高新区管委会正式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经办人办理用印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4.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确需委托的必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5.印章管理人员调离或离岗时,管委会办公室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6.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