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3

    新开〔2018〕190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4日

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把握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整治办函〔2018〕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规范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证监或发改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施治,务求实效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区服务业促进局会同区工商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区工商分局根据区服务业促进局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南环公安分局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区工商分局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区服务业促进局,区服务业促进局、区工商分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实行举报奖励。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的举报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实行“重奖重罚”,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规范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需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的,由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作为惩处依据。

      (五)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统筹推动。成立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时向新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工商分局、南环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服务业促进局、区工商分局等单位要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南环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区税务局也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对区内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在新乡高新区、名称中含有“投资”(除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等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典当、电子商务、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业务、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进行摸底排查、清理整顿。

      (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服务业促进局开展工作。区工商分局会同区服务业促进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南环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要运用工商注册信息、大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发现、搜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逐一核实。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类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区科学技术局、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区服务业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典当、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产权、股权类交易场所(中心)、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南环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行为依法侦办,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移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清理整顿方案,2018年9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同时,对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本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差别化处置,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验收和总结。有关部门形成本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六、强化保障,夯实基础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行业监管、市场竞争、企业运营等方面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完善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惩戒机制,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风险监测。研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管理,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要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要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以适当方式公布案件进展,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 件

      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乡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玓 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刘 强 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

          石 应 区服务业促进局副局长

      成  员:马志强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乔玉庆 南环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武平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修广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侯世鑫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申兵伦 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姜传绪 区税务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时向新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领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2个分领域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促进局,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刘强任办公室主任,区服务业促进局副局长石应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高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具体组织区内清理整顿情况督查、评估、验收和总结工作。

      (二)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服务业促进局局长刘强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工作整治。

      (三)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马志强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工作整治。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