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08
新开〔2018〕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公共事物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简称社区综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有效解决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意见》(新政办〔2007〕25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新办〔2013〕6号)和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综合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综合用房的规划设计
(一)规划设计程序。社区综合用房的规划设计,应与我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各项目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之前,由属地办事处根据和谐社区建设标准,结合计划建设项目区内居民居住人口数量,对社区综合用房的用途进行功能定位,提出规划设计意见,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据属地办事处的意见进行规划审批。
(二)规划设计标准。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在审核社区综合用房布点时,结合属地办事处的意见,以服务辖区居民、便于居民办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服务功能为前提,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社区综合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
1.社区综合用房的位置,应设计在临街处,主出入口朝外,进出便利,集中提供;
2.社区综合用房的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总住宅面积的0.5%执行;
3.社区综合用房的楼层: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提供在建筑内一层;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提供在建筑内一、二层,一层比例不低于50%;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一层为主,不足部分由二、三层补充,一、二、三层面积分配比例不低于50%、30%、20%。
二、社区综合用房的建设和交付
社区综合用房的建设,应与小区建设或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一)项目首期开发建设之初,由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商)与属地办事处签订预留社区综合用房协议和承诺书,确保社区综合用房按期交付使用。
(二)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法核准建设许可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审查,全程监督社区综合用房按规定交付使用情况,加强对社区综合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单位(商)在项目建设中更改规划的,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属地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单位(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综合用房的,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一律不予工程验收,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或产权手续时,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将核准的社区综合用房单独保留、不予销售,不得用于转让和抵押。
(四)社区综合用房的验收。房地产开发单位(商)提供的社区综合用房,应符合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属地办事处的要求,具备通水、通电、通气、通信、采光、通风等功能,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房间分割及内部装修齐备,满足基本办公和服务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商)按要求将社区综合用房建好后,由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属地办事处一起实施验收工作。
(五)社区综合用房的交付。按照同步交付使用原则,房地产开发单位(商)在交付首套住房时,同时将社区综合用房全部移交给属地办事处管理,并办理无偿移交协议,否则,停办一切该项目的规划、建设、房产手续。
(六)社区综合用房是社区开展各项公益、便民服务活动的场所,作用与物业用房一样,不承担任何物业管理费用。所产生的用水、用电、用气、取暖及电信等费用参照新乡市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三、社区综合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社区综合用房由属地办事处统一管理,要把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活动之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养老、日间照料等各类公益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随意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挪用社区综合用房;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社区综合用房进行拆迁的,由开发单位按标准进行重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腾出的社区综合用房,由属地办事处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