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7

新开〔2017〕91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
  《新乡高新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7日
 
 
新乡高新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0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经管委会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归集到河南省工商局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信用公示系统)和市发改委牵头的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系统,并通过两平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按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分别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省工商局和市发改委牵头建设的信用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部门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部门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信用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和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系统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高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资登记、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及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公示涉企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小微企业扶持等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具体《目录》通过微信“高新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交流群”发布,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下载有关内容。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公示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系统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归集。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向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归集相关数据;高新区工商分局要协同高新区经发局对各有关部门信息归集情况逐家梳理,收集,并由经发局统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系统平台进行信息交换,确保归集渠道通畅。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和要求
  (一)信息数据上报要求。各部门由信息报送人每周一次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的同时,通过区经发局政务网邮箱完成需要的信息上报工作。信息报送时间定为每周二下班前,逢节假日顺延。区工商分局与区经发局协同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每周一次(周三)向市平台推送有关数据。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有关部门可从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认领。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部门联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各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分析和大数据监管、精准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并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非公经济人士评价、金融业务等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做为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中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间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努力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使用共享失信信息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的,应将所采取的惩戒或者限制措施等情况在30天内反馈至共享信息发布单位。同时,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的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企业信息应用。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管委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有关要求,对全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高新区工商分局和高新区经发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具体工作,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高新区工商分局和高新区经发局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归集中的指导和服务,并协调做好技术保障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高新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的自查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附件:新乡高新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