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2

新开〔2017〕94号
 
各有关单位:
  《新乡高新区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2日
 
新乡高新区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区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规范我区编制外用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编制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由新乡市高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办。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三条  公司是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出资200万元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办公场地由管委会提供,并提供10万元启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有: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  服务对象:一是满足高新区管委会社会服务性用工需求(对内服务);二是其它有劳务派遣需求的用工单位(对外服务),以优先服务辖区内企业为原则。
  第七条  基本业务流程:
  1.对内服务:用工单位向管理委递交用工报告→用工单位将批复后的报告报送公司→公司按报告内容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发布招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卡等手续→上岗。
  2.对外服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自行商定,应努力拓展外延性服务增强公司营利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业务开展应接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如公司因对内服务不到位,出现用工秩序及内部管理混乱或给管委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上报管委会追究经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公司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人员总数核定10人,配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下设综合部和业务部。综合部工作人员4人,负责人事管理、后勤及财务管理等工作;业务部工作人员4人,负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经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指派或招聘,其他人员可由公司自主招聘。
  第十条  公司员工数量以“对内服务保工资,对外服务增绩效,以收定人为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和收支情况进行确定,人员总数增加需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薪酬保障性和激励性相补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坚持将员工薪酬水平与公司经济效益、个人贡献挂钩,建立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兼顾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费从派遣用工服务费收入中列支,公司对内服务费暂定800元/人.年,随市场行情和服务内容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服务所得利润的50%用于员工绩效发放及公司资产积累。公司成立之初对内服务费不能满足人员工资发放时,可从财政上借支。剩下的50%利润前期用于还款,待收支平衡后,用于对冲管委会应付服务费,如仍有结余上缴管委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服务如果增量缓慢或达到上限,且对外服务规模增大,员工数量需要增加,对内服务费又不能满足薪酬发放时,利润按扣除薪酬成本后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薪酬构成,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以我市当年执行的社会最低工资为基数,经理为200%,部门主管为180%,职员为150%,并随社会最低工资的变动适时调整。
  2.工龄工资以到我区参加工作年限为依据,每满1年月工资增加50元,逐年递增。
  3.绩效工资来源,是公司对外服务产生利润自留的50%部分,其中10%用于公司资产积累及年终奖励,40%用于绩效分配。公司全体人员均需开展对外服务业务,绩效工资按各自完成量的30%计发,剩余10%由经理提取。
   (1)绩效工资同底薪一并结算,本月业务资金未收回的不在本月结算,直至业务资金全部收回之日起计算;
   (2)财务每个月对公司实有派遣人数和服务费回收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每人绩效发放数额;
   (3)对于工作业绩好或能力较强的员工可适当给予年终奖励(年终奖励从公司利润结余中列支),中途离职的员工没有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的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有关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经高新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管委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章  被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服务应严格按照管委会批复的人数、薪酬等条件进行招录,出现空岗随时补充。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司及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经考核合格后,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被派遣人员的正常履职能力,公司与每个用工单位都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纪律、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岗位培训等事项,要求用工单位做好各项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二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按20%比例评选优秀员工,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者,月工资增加100元,于次年1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派遣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15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每月用工单位将考勤情况报公司备案,须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至少每半年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如考勤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吃空饷”情况,将上报管委会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或工作考核不能达标的,用工单位可参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需扣发工资的报送公司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依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管委会进行报告和备案,并按照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